民法典編纂的完成是因為有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豐富的法律實踐、高度的價值和知識凝聚能力、充分的理論準備等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擴展數據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在1954、1962、1979三次發起制定民法典,但均以失敗告終。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這部法律頒布於1986年4月,被學者稱為“準法典”。針對當時的國情和緊迫形勢,調整我國改革開放後的民事關系,是壹部不完善、不完整、不系統的法律。它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便如此,這部法律還是具有劃時代、裏程碑式的意義。
因此,《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通則。但從1986開始,《民法通則》在中國就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它與其他單行民事法律和其他部門法中的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壹起,調整了我國20多年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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