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電子承兌匯票到期後十日內,企業網銀中的票據狀態將變為提示付款或發起付款申請。確認付款申請信息的提交,並將票據背書給銀行。
2.票據的狀態由提示付款變為提示付款再變為收款,即票據已背書給開證行,開證行收到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將票據支付到貴公司賬戶。
三、只有在商業匯票到期後,付款方才能向收款方(或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持票人始終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則付款人的付款義務不能解除。
為了督促持票人盡快提示付款,《票據法》規定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在提示付款期間,付款人全額付款後,所有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票據活動的整個過程圓滿結束。
擴展數據:
商業匯票承兌:企業簽發並支付商業匯票時,無論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是銀行承兌匯票,其到期價值都是票面價值。根據重要性原則,應付票據應記錄為業務發生時的金額,即面值(即到期價值)。
企業取得結算憑證並簽發支付商業匯票後,按票面金額借記“原材料”、“應交稅費”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企業向銀行申請承兌付款的手續費計入財務費用。
商業匯票可以在簽發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簽發後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前使用。如果付款人拒絕接受,他必須出具拒絕接受證書。承兌後被拒絕付款的商業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驗收期介紹:
(壹)定期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