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二
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訴訟費。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交訴訟費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免交訴訟費:
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和撫恤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人員定期救助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其他確需免征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用:(壹)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少訴訟費用的,減少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
求助於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
(二)海事、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