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1.如果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將貸款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判斷該房產屬於產權登記方;
2.未歸還的借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
3.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而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協議處理,並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補償另壹方。
二是裝修、家具、電器處理;
1,裝修屬於房子,不分割;
2、家具、電器已居住近壹年,據* * *所述有房產。
三、××夫妻對財產的分割和享有,不取決於個人勞動收入的多少。
綜上所述,房子屬於妳的婚前財產,妳應該補償另壹方* * *的財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