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前妻* * *的負債可以認定為當事人的婚前債務。
二、壹方的婚前債務,並能證明其未用於夫妻婚後生活的,不能認定為夫妻有債務。
三、婚姻存續期間壹方有債務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 * *有債務,主要考慮三點:
1.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共同生產經營?
2.是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嗎?
3.是否有協議(如果有,債權人知道嗎?)還是無效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另壹方知道的約定”,由夫妻壹方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