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的代理也稱為同時代理。在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時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到了這種行為。雙方的代理會使雙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利益難以平衡,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應被禁止。在交易中,雙方的利益總是相互沖突的,只有通過討價還價才能平衡雙方的利益。代表雙方利益的同壹人可能只反映壹方代理人的意誌,難免顧此失彼。由於雙方的代理不符合代理的基本原則,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因此各國法律普遍禁止。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雙方的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需要具體分析。如果雙方代理人事先征得雙方同意或事後經雙方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雙方代理最大的風險是代理人欺騙雙方委托人從中獲利,自己的代理人也是如此。根據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在這兩種情況下代理人清楚地知道委托人的情況,委托人處於劣勢。因此,壹些專家認為,根據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壹個更合理的後果。雙方代理未經雙方同意或事後未經各方追認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代理關系,造成損失的,由受托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時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