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
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負責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壹)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將罰款收繳和執行與補貼、補助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補助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會計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