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確認調解協議和實現擔保物權等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分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發現案件屬於民事權益糾紛的,應當裁定終結該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