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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內容
所有權是依法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的四權可以根據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出於所有權人意思以外的原因與所有權適當分離,分離後可能形成也可能不形成其他產權。

所謂法律還有其他規定,比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第256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的對象非常廣泛,包括所有礦藏、水流、海域和無人居住的島嶼。國家合法擁有的城市土地和農村及郊區土地不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如森林、山地、草原、荒地和海灘。

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和國家合法所有的其他基礎設施等。

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綜合。業主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完全控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正直。所有權的完整性決定了所有權本身在內容或時間上不可分割。

3.彈性。由於所有權具有完整性,其內容可以自由擴展。

4.永久的。所有權隨著標的物的存在而永遠存在,其期限不能預先確定,也不會因時效而消滅。這就是所謂所有權的永久性或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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