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所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議題,發表意見,並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加強學習調查,不斷提高代表履職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