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
⑶選舉權;
(四)提出罷免案的權利;
(五)提問和詢問的權利;
(六)言論和投票豁免權;
(7)人身受到特殊保護的權利;
(八)提議組織和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九)檢查權;
(10)列席相關會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在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出的許可申請時,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調查,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履職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情況,並作出相應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