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並且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