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以下兩條法律規定:(1)《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在第(1)條中,沒收違法所得後是否對承運人處以罰款,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人員的違法情節酌情決定,可罰可不罰。第(2)款中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是指行政機關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處罰符合聽證標準,行政機關就必須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未告知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成立。可見,“可以”和“應該”還是有很大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