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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關於失信人處理的新規定
法律主體性:

第壹,可以對失信人采取的行為:1,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和火車睡軟臥;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從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3.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二,妳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8.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並支付遲延履行款項;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10、出入境限制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