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參與地位不同。基金GP負責基金運作,基金LP不參與基金運作。
第三,收入不同。基金GP承擔提取20%收益的無限責任,基金LP承擔提取80%收益的有限責任。
受益。
第四,主要形式的範圍不同。基金GP的主要形式是狹義的,而基金LP的主要形式是廣義的。
5.定義不同。基金GP指普通合夥人,基金LP指有限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公眾公司
受益機構和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由於我國法律禁止,基金GP的主要形式較為狹窄。但是,基金LP的主要形式可以是投資。
外資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承擔公司債務的責任。
當基金GP為自然人時,無法避免無限連帶責任風險。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著的《金融法百科全書》(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