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訂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並制定行政法規;
2、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3.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