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構成尋釁滋事罪
就男方的行為而言,這樣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觸犯法律,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判定。尋釁滋事罪包括但不限於拒絕配合社會公眾的工作,毆打有關人員,給他人和社會公眾造成損失,也構成傷害事故。該男子因為沒有戴口罩,被公安和醫護人員攔下。因不滿,與醫護人員、保安發生打鬥,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劃傷。當然,理論上應該以尋釁滋事罪判刑,但考慮到該男子醉酒,事後道歉,最後還是15拘留,罰款500元。
第二,擾亂秩序,拒不配合
可以說這完全是擾亂公共秩序,因為疫情嚴峻,每個市民都應該遵守規則,積極配合相關醫療保障人員,為其量體溫,戴口罩,掃碼進出相應的公共* * *場合,而該男子仍因拒不配合而鬧事。他雖然喝醉了,但不代表他因為喝醉了就可以為所欲為,更不代表他傲慢無理。所以可以把拒絕配合這個擾亂秩序的點和第壹手論據結合起來。
第三,遵守規則,互相尊重
在生活中,我們應該互相尊重。畢竟人與人之間是互相尊重的。妳尊重別人,別人也會尊重妳。相反,妳不尊重別人,別人也不會尊重妳。在公開場合,要協調壹些相關的工作。畢竟工作人員要做的是工作之外的事,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他們不配合,可以說這是壹種無恥無理的行為。遵守規則,互相尊重,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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