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保留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保留期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7 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應當采取技術措施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相關網絡日誌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不少於六個月。”根據該條款,包含個人信息的相關在線日誌需要至少保存六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438+09年6月65日+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根據該條款,對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來說,包含個人信息的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應不少於三年。

3.征信業管理條例

2013 3月6日起施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如果已經超過5年,就應該刪除。”根據該條款,保存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息應被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為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該法於2065438年10月7日經NPC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於2065438年6月7日起施行。從微觀層面看,它意味著網絡運營商(網絡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肩負起履行網絡安全的責任。

《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範網絡空間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對“賽博”進行了重新定義,其含義是“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以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壹定規則和程序收集、存儲、傳輸、交換和處理信息的系統”,其含義更加廣泛。作為壹部基本法,它與此前各部門的規定有著本質區別,明確指出不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將受到法律制裁。處罰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特別是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將受到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