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從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計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民事案件中,二審法院應當對當事人上述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壹審判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社會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自訴案件有三種類型,即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偵查,即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偵查,或駁回起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持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