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提供的條件與原約定條件相同甚至更高。員工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無工作期”是不存在的。
2.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提供的條件低於原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工人繼續“失業”,派遣單位繼續支付基本工資。
3.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無需支付“無工作期”工資。
註意事項: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因未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