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