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也是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之壹,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代商法起源於中世紀歐洲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商法和民法之間關於民商事分離和民商事壹體化的爭議較多。對於電子商務法來說,應該屬於商法。雖然也包含國家調整的規範,但其調整的仍然是平等主體之間商事交易的法律規範,隨意性大於強制性。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業活動。1996《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代表了這壹觀點。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範圍由民商事活動所涵蓋。易通認為,商事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民事活動,民商事活動的外延明顯大於商事活動,不僅包括商事活動,還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事實上,電子商務中的商業並不名副其實,不僅包括商業行為,還包括非商業行為,例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法是指規範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它也是調整由交易形式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由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使用數據電文作為交易手段並通過信息網絡產生的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和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和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