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行為是指由於勞資關系的建立,勞資雙方(雇主)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壹種活動行為、勞資合作的形式和關系。
勞資關系是指通過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團體協議建立起來的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資關系,或稱勞動雇傭關系,壹方面是受雇於雇主並獲得勞動報酬的人,另壹方面是雇用工人的企業主、企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企業主處理勞動相關事務的人。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不同於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以勞動者為成員,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從廣義上講,任何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因勞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都屬於勞動關系(包括勞動雇傭關系)的範疇。
從狹義上講(在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也有所體現),勞動關系是指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由壹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確認的權利義務所聯結,其權利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所保障。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參加用人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支付勞動者報酬,提供勞動條件,不斷改善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從上面可以看出,勞動行為和勞動關系不是指同壹種關系,前者體現的是勞動關系,即勞動雇傭關系;後者是當前的社會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後者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調整,前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