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法益:
第壹,年利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四,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四不滿百分之三十六的,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年利率在24%~36%的民間借貸屬於自然債務。如果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不反對。借款人不能要求歸還已經支付的利息。
三、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無效。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定利息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訴請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
(1)如果以現金支付,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時起:
(2)如果以銀行轉賬或在線電子匯款的方式付款,當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交付票據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的,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時: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