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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屬於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也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

二、處罰措施

對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處罰措施:

1.五日以下拘留:輕微侮辱或者誹謗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五日以下拘留處罰。

2.罰款:對輕微侮辱或者誹謗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3.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侮辱或者誹謗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適用於壹切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無論是在公共場所還是在私人場所。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屬於違法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壹規定旨在保護公民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