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必須確保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判決壹切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采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
(二)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