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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無論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如何不同,所有國家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責任。主權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壹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可侵犯;世界各國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完全主權,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人格,有權利自由選擇和發展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有責任全面履行國際義務,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

2.互不侵犯的原則。在相互關系中,各國不得以武力或任何借口侵略他國,不得以任何違反國際法的方式對他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也不得將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3.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範圍的事務,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意誌、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4.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必須在法律上平等,在事實上互利。平等就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地位平等,任何國家都不應謀求任何特權;互利是指國家在相互關系中不能謀求單方面的利益,更不能損害其他國家,而應該使雙方受益。

5、和平* * *原則。在相互關系中,各國不應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變或試圖改變彼此的社會和經濟制度。它們應該尊重彼此現有的社會和經濟制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開展廣泛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6.民族自決的原則。受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以國際法承認的壹切合法手段建立獨立的民族。

7.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國與國之間的爭端或糾紛應該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妳不能使用或試圖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來解決爭端。

8.誠信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壹個國家應該真誠地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以及它所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是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