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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體性:

仲裁是中國為解決民事糾紛而設立的民事機構。它是獨立的,受法律保護。壹般來說,勞動爭議首先在仲裁庭解決,而不是在法院。那麽勞動仲裁有法律效力嗎?勞動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壹)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12個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律客觀性:

生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和受理案件的唯壹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即使壹方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於協議管轄,與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不同。後壹種管轄權源於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權的先決條件。雖然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並受到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非常有限。仲裁協議還具有限制仲裁管轄權和保證仲裁裁決效力的效力。當然,仲裁機構也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範圍進行裁決。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1998 65438+10月生效1)第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申請人未能根據第5條提交答辯書,或者壹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範圍提出壹項或多項異議, 並且仲裁法院初步認定可能存在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協議,仲裁庭可以在這種情況下,由仲裁庭自行決定相關仲裁庭的管轄權。 如果仲裁庭不相信存在仲裁協議,則應通知各方無法進行仲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權請求主管法院就是否存在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