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關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性、事業性費用。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任何機關和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罰款。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攤派費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籌集資金。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在農村地區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和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應當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非法攤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