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被代理人明知自己無權代理的民事行為而不予否認的,視為同意代理,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被稱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基於壹定的事實,相對人相信或者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並在此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其次,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沒有過錯。既然屬於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就應該允許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承擔後果。但不容忽視的是,委托人的作為和不作為造成了代理權的表面現象,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任,其利益關系到市場交易的安全。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向委托人主張代理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使怠於履行註意義務的人對無代理、超越代理或代理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直接承擔簽訂合同的責任。
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人權益的同時保護善意相對人權益的兩難選擇。從其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權益只是民事主體的損失(在某些情況下不壹定有損失,如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但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會影響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還會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參與主體數量,減少市場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減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