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將獲得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