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法》適用於以下人員:
(1)中國* * *黨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的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學研究、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行政處分的適用範圍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二、公職人員被開除公職的條件是什麽?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本人辦公室需要調整、撤銷、合並或減少人員編制,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也不適合辭退的;
5.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壹年內超過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