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3、主體要素,為壹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犯罪的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欺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