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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有義務照顧癱瘓的妹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 *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產生兄妹扶養義務還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壹,兄妹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第二,兄妹沒有第壹順序扶養義務人,或者第壹順序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例如,兄弟姐妹沒有配偶或子女,或者其配偶或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其配偶或子女無力撫養。兄弟姐妹的配偶健在或者有子女且有扶養能力的,這些第壹順序扶養義務人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第三,弟弟妹妹由哥哥姐姐撫養,有能力負擔。這裏有兩個因素。首先,弟弟妹妹由哥哥姐姐撫養。這說明當弟弟妹妹未成年時,父母已經去世或無力撫養,哥哥姐姐已經盡到了撫養他們成長的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弟妹妹應當承擔贍養哥哥姐姐的責任。第二,弟弟妹妹買得起。如果妳負擔不起,妳就沒有贍養的義務。從上面可以看出,姐姐贍養生病的姐姐在法律上是有條件的,但在道德上,如果有條件,那就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