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