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按小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產權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律依據:《司法鑒定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財產案件司法鑒定費按照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部分分段累計。具體比例如下:(壹)不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計算;(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五)2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4%征收;(六)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算;(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1%計收。對於標的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數額上限。本條第壹款所稱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收費,僅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的物證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指紋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