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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法?
沒有關於記者的法律法規,但有關於記者管理的相關規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為進壹步加強新聞工作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督,加快新聞記者證管理規範化、法制化,新聞出版總署對2005年制定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進行了首次修訂。新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於2009年7月6日經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

2013 6月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通知》,決定在2014年6月全國新記者證發放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新聞單位采編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擴展數據:

新聞記者管理措施的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規範新聞記者證管理,保障記者正常采訪活動,維護記者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

第三條新聞記者證是記者崗位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國內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壹合法憑證。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壹印制發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記者是指受聘於新聞機構或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編輯人員。

第五條持有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記者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為法制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條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編號,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簽和新聞機構(或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分發或者出售新聞記者證,不得制作、分發或者出售其他采訪專用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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