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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司法拘留程序。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