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6.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司法辦公室的人員組成
司法所壹般由三名以上人員組成,設主任壹名;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不具備獨立設立司法所條件的鎮(街道),可以實行壹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制度。
司法所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司法行政、身體健康、具有中等法律教育或同等學歷並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司法所所長壹般由司法助理擔任,享受副所長待遇。司法所所長的任免,由縣司法局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員的聘用、調動和調整,須經縣司法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