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壹種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用於養殖、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權側重於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即註重物的使用價值,以占有物為前提。這不同於擔保物權註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2)用益物權是除地役權以外的主要物權;擔保權益是附屬權益。(3)雖然用益物權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主要是便於登記和公示。(4)用益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無需他人行為的幹預。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在於,產權是壹個大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只是不動產物權的主要類型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