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是亞裏士多德。
對良好法律的普遍服從
關於法治。亞裏士多德沒有給法治下壹個明確的定義。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的兩層含義”。在這裏,亞裏士多德把法律分為善法和惡法。他認為,遵守“惡法”不能稱為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須建立在“良法”的基礎上。亞裏士多德提出了良法的三個標準:良法是指符合公眾利益而非僅僅謀求某壹階級或個人利益的法律,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整個社會的利益;好的法律必須能夠促進建立壹個公正而有道德的政權,並為這個政權的保存、維護和鞏固服務,即“謀求壹個城邦的長治久安”;古希臘人視自由為最高的道德價值。法律與自由是壹致的,剝奪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是好法律。再者,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的關鍵是遵守法律,即普遍遵守良法。所謂“普遍性”,包括普通公民和統治者本身;所謂“服從”,就是把法律放在第壹位,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他曾指出:“法律應在各方面受到尊重,並維護其至高無上的權威。統治者和公民組織只應在法律(壹般原則)無法觸及的‘個別’案件上做出選擇,兩者都不應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