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壹、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無罪的;刑訊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公民因故意作偽證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根據《刑法》第17條和第18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這主要包括:
(1)14歲以下人群;
(二)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這些人被無罪釋放,不是因為缺乏犯罪事實,而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他們被免除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第142條第2款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這主要包括:
(壹)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職權和看守所、監獄管理人員個人行為與刑事職權無關。
5.損害是由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