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多次盜竊行為的,都可以認定為盜竊罪。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壹般是動產,但不動產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生長在土地上的樹木等也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盜竊罪的客體壹般是有形的東西,但壹些無形的東西,如電、氣、天然氣、重要的技術成果等,缺乏物質性,具有經濟價值,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客體壹般表現為秘密竊取、轉移公私財物歸自己控制並非法占有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以自己認為不會被他人發現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秘密竊取的意圖,即使客觀上已經被他人發現或者註意到,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秘密盜竊可以在受害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也可以在失主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財物。誤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