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礙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