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交流。
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系也日益發展。
12世紀前後,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習慣出現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這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
後來,由於沖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的關系主要基於沖突規範(見沖突規則)並長期適用於普通國家的民法或商法。
20世紀以來,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頻繁,援引某壹國內法以沖突規範進行調整的方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因此直接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習慣進壹步發展。
在此基礎上,出現了規範這種關系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壹解釋。
1926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國際統壹私法協會在羅馬成立,這是壹個國際組織,主要任務是制定統壹的國際貿易法。
這些都促進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國際化程度進壹步提高,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和復雜性也有所發展和增加。為了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許多條約似乎直接調整了其雙邊、區域和世界範圍的實質性,這加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使用,並為國際貿易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提供了條件。
1962 9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辦、國際法學會承辦的國際貿易法研討會在倫敦召開,為國際貿易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
1966在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壹項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並決定在大會下設立壹個機構,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其任務是通過促進公約、慣例和商業條款的編纂來協調和統壹國際貿易法。
自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壹個新階段。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國際貿易法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