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高溫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的高溫工作包括建築工人、沒有空調的公交車司機和戶外環衛工人)
發放範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確定。如遼寧省每年6月、7月、8月向勞動法繳納防暑降溫費;例如,天津市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提示:不是每個勞動者都有高溫補貼。勞動者只有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且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時,才能獲得高溫補貼。由於我國各城市的差異,高溫補貼(防暑降溫費)的標準和發放時間並不統壹,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發放標準,但高溫費基本分為按月發放和按日發放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