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間是壹種約定期間。如果在此期間不行使該權利,合同解除權將被消滅。
第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往往是由於合同對方根本違約、遲延履行主債務,或者守約方因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否行使這壹權利取決於解除權持有人。
三、權利終止後,合同關系繼續有效。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仍處於持續狀態且無法補救,守約方只能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權。
但是,如果要求履行非金錢債務,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受具體情況的限制。
這種情況可能會給守約方帶來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第四,從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自身利益的實踐角度出發,守約方不應輕易放棄解除權,應充分評估和分析放棄該權利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成功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催告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