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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土地政策
法律解析: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水產養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耕種土地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不得破壞種植條件和耕地的耕作層。(2)不能建在農田保護區內,只能建在未受保護的農田上。(3)在禁區內不能建農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