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故意錯判的,可以通過申訴或者上訴請求改判,但必須提交上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徇私枉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審判枉法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