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
傳喚程序: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公安機關拘留、訊問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拘留、訊問的期限壹般為24小時。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拘留、訊問的時間,從被帶至公安機關時算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有關訊問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